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浅析拒交物业管理费之正当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对此“正当理由”做简要学习与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一、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业主通常在证据提供方面有难度);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这也需要有力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停车服务费等需要向政府部门进行备案);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但有几个误区需明确:

1.业主不得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根据(2010)二中民终字第1568号判决书,王某与北京市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业主虽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已实际入住、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2.已取得房产证但尚未接收房屋,不能以没有入住房屋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根据(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04号判决,深圳市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房屋产权登记到购买人名下,购买人就成为业主,实际上享受了物业管理单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不论其有无入住房屋,均负有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本体维修基金的义务。因此,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前提下,不能以没有入住房屋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3.房屋交付业主之后,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2007)济民一终字第59号判决,济南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淑芹物业管理案,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业主之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接到开发商的房屋交接及入户通知书并领取房屋钥匙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开发建设单位正式通知入伙的物业,就不算是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交纳。房屋交付业主之后,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4.车辆被盗,不足以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

业主以车辆被盗作为物业公司违约的事实的,因为车辆管理只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这种违约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完全免除业主缴费义务,所以,车辆被盗,不足以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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